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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1、机关印章和部门印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都要通过管理人员。保管印章要牢固加锁,防止被盗。

  2、实行用印申请制度,用印需由科室负责人在“用印申请单”上签字,较大事项须由主管领导签字。用印时接受印章管理人员审查,并由用印人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用印内容。

  3、使用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一般不得将印章携出机关以外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批准交印章管理人员监护,方可外出使用。

  4、一般发文,凭领导人签发意见用印。因公出差证明或介绍信等用印,由管理印章人员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掌握。

  5、禁止在空白信纸或其他无内容的纸张上用印。

  6、职工个人需要出具证明和介绍信的用印,一般情况须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特殊情况须经局领导签字批准。

  7、凡涉及经济合同、承包书等内容担保用印,严加管理。局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必须了解具体内容。否则,不予用印。

  8、对不符合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的用印要求,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坚决拒绝。

  9、业务部门的印鉴,除本系统或对口业务(含地方政府)部门使用外,一律不作河务局对外印鉴使用。河务局对外使用印鉴只限于“河务局”、“河务局办公室”、“防汛抗旱指挥部黄河防汛办公室”、“河务局黄河水政监察大队”四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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