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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到分公司关于试用干部的管理办法

**移到分公司关于试用干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任用制度,培养一支讲政治、懂业务、精技术、会管理的干部队伍,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试用原则是“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章 岗位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试用干部岗位。

   第四条 试用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一)文化程度:大专以上学历 (二)工作经验:从事管理工作或班组长3年以上,属业务、技术或管理骨干。 (三)年龄:40岁以下 (四)认同企业文化和价值观,有较强的执行能力,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政治素质高,组织原则性强,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富有创新精神,身体健康。

第三章 报名和选拔

   第五条 试用干部一般通过竞聘上岗程序进行。

   第六条 选拔程序 (一) 竞聘报名:符合条件者自愿报名,所在单位提出初审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查合格后,参加竞聘上岗。 (二) 竞聘内容:笔试成绩10%,面试成绩40%,素质测评10%,领导班子评议40%,最后择优试用。 (三) 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提出考察名单,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察,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资格要求把关,特别要把好政治关,全面考察拟选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发展潜力,注重了解其熟悉业务范围和主要专长。 (四) 试用干部的选拔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实行民主集中制,符合条件的,交分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由总经理决定是否聘用。决定聘用的,签订试用干部合同。

第四章 考核和待遇

  第七条 试用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工资按原职级岗位工资不变,奖金按职级10级考核发放。

   第八条 试用期间经考核仅为合格或欠佳的,退回原工作部门,并取消相关待遇。

   第九条 试用期满一年,经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的,在不突破三级经理编制的前提下,正式履行聘用手续,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条 试用期满一年,经考核为良好及以上,但由于受三级经理编制的限额不能履行聘用手续的,继续按试用期待遇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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