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资基金合同(第2页)
205 │ │ │ 残留量,%不大于 │1.5 │ │ │残留量及损失% 不大于 │4.5 │ │ ├──────────────────┼──┼────────────┤ │饱和蒸汽压 kPa(1) │ │ │ │从9月1日至2月29日 不大于 │ 80 │ GB257 │ │从3月1日至8月31日 不大于? │ 67 │ │ ├──────────────────┼──┼────────────┤ │实际胶质mg/100ml不大于 │ 5 │ GB509 │ ├──────────────────┼──┼────────────┤ │诱导期min不小于 │480 │ BG256 │ ├──────────────────┼──┼────────────┤ │硫含量%不大于 │0.15│ GB380 │ ├──────────────────┼──┼────────────┤ │腐蚀(铜片 50℃3Hr) │合格│ GB378 │ ├──────────────────┼──┼────────────┤ │水溶性酸或碱 │ 无 │ BG259 │ ├──────────────────┼──┼────────────┤ │酸度mgKOH/100ml不大于 │ 3 │ GB258及注 │ │ │ │ (2) │ ├──────────────────┼──┼────────────┤ │机械杂质及水分 │ 无 │ 注(3) │ └──────────────--------┴--─┴────────────┘ 注:(1)1kPa=7.5mmHg。 (2)加铅汽油酸度按GB379方法测定。 (3)按GB511和GB260方法测定。 上海金属交易所规货合同 ┌─────────────────┬────────────────┐ │ 买入方(全称) │ 卖出方(全称) │ ├────┬───┬────┬───┴──┬───┬────┬────┤ │ │ │ 数量 │ 价格 │ 金额 │ │ │ │品名规格│生产厂│ │ │ │交货地点│交货时间│ │ │ │ (吨) │ (元/吨) │ (元) │ │ │ ├────┼───┼────┼──────┼───┼────┼────┤ │ │ │ │ │ │ │ │ └────┴───┴────┴──────┴───┴────┴────┘ 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规则,买卖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全面执行下列条款: 一、质量品级:在上海金属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铜、铝、铅、锌、锡、镍、生铁等的金属质量等级,一律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二、数量:本合同溢短技量允许范围为总量的±5%。 三、价格:本合同价格(元/吨)仅指交易所当日的、指定地点仓库的交易成交价。成交前发生的仓装、运输、保险等项费用均已包括在内。 四、结算、按交易所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 五、交货与验收:买卖双方均按成交合同标的收验、交货。卖方交货时,随附生产厂商的质量保证书。 六、交易保证金:本合同买卖双方均需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__元。合同执行后,保证金分别退还各方。 七、交易所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按成交金额的1‰收取。 八、争议仲裁:买卖双方就本合同内发生争议,由交易所协调,协调不成得向交易所申请仲裁。 九、违约罚则:买卖中发生违约时,交易所作为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人,有权按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罚处。 十、合同转让:本合同在交易所按规则转让时,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十一、附则:本合同一式二份,由买卖双方签名盖会员单位合同章后,由交易所统一保管。 上海金属交易所 买入方单位 卖出方单位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 │ 本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 │ │ 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粮油交易合同│国税函发〔1990〕1573号文│ ──────────────── │ 暂免征收印花税 │ └─────────────────────────────┘ ───┬───┬───┬───┬─────┬───────┬────── 产地│ 品 名│ 等 级│生产期│ 数量(吨) │ 价格(元/吨) │金额(元) ───┼───┼───┼───┼─────┼───────┼────── │ │ │ │ 0 │ 0 │ 0 │ │ │ │ │ │ 1.发证: 发货单位; 2.到站 收货单位: 3.交货时间:19 年 月→19 年 月 4.运输方式: 5.质量验收: 6.外装议定: 7.费用负担: 8.结算方式: 9.保证金:从合同确认之日起,买卖双方须在五日内向市场结算部交纳基础保证金。 买方交: 0.00元 卖方交: 0.00元 10.手续费:从合同确认之日起,买卖双方须在五日内向市场结算部交纳手续费。 买方交: 0.00元 卖方交: 0.00元 11.附则:①合同经市场确认后生效。如有异议,需经双方协商并经市场同意方能修改有关条文。 ②合同有效期间,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终止合同。否则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③如因铁路运输计划的原因未能如期全部交货,剩余部分由买卖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合同。 ④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89)商储(粮)字第62号《粮油调运管理规则》、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实施细则执行及商务处理规定执行。 ⑤买卖双方依据本市场有关规定,允许合同转让。 ⑥本合同一式五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市场三份。 ⑦本合同的发站、到站、发货单位、收货单位诸内容较多时,可另立附件说明。 ──────────────────┬───────────────── 买 方 │ 卖 方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 │ 银行帐号 │ ───────┼──┬────┬──┼──────┼──┬────┬── 电话号码 │ │ 电挂 │ │ 电话号码 │ │ 电挂 │ ───────┼──┼────┼──┼──────┼──┼────┼── 传真号码 │ │ 邮码 │ │ 传真号码 │ │ 邮码 │ ───────┴──┴────┴──┴──────┴──┴────┴── 买方出市代表:____签名(盖章) 市场监证人: 签名(盖章) 卖方出市代表:____签名(盖章) 合同确认(盖章) 交易主持人:____签名(盖章)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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