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第2页)
由此造成和伴随产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由 业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业主从其应付给承包人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应通知 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9.5 保修期延长 该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承包人为修复缺陷和损坏而对工程设备进行的更换或修复而这种 更换和修复在完成之日已经移交。工程保修期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而引起的工 程不能使用的时间。如果只是工程的部分,则保修期的延长只适用于那一部分。 (a)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修期均不应超过从移交之日算起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年数。 (b)当发生第40款所述的工程设备方面的进度暂时中断时,本款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将不适用于任何发生于竣工时间(中标函签发之日确定)后投标书附录规定的年数以上时 间发生的缺陷。 50.1 承包人的调查 在保修期终了之前,如果工程出现了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监理工程师 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业主,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 如果这些缺陷、裂缝或疵病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 决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入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如果上述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属于承包人责任,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 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本文第49款规定,自费修复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 之处。 变更、增加及省略 51.1变更 监理工程师在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成、质量或数量 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适宜做出变更时,他有权命令承包人 执行,而承包人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C)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任何此类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有效变更应按第52款规定估价。 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则变更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2 变更指令 无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这类变更。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 执行本条规定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工程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者,则该 项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变更的估价 52.1 估价的基本原则 所有有关51款规定的变更及据52款(为此条起见定义为“变更工作”)规定对合同价的 增加,如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费用予以估价。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单价或费用,则合同中的单价及费用只要合理可 作为估价的基础,如果上面情况均不成立,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 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费用。如果协商不成,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一个其认为适合的单价或 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上述单价或费用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监理工程 师决定一个暂定单价或费用,以便按60款规定发出支付证书。 上述任何有关确定或决定单价或费用的协议,应包括外币及其所占比例。 52.2 监理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 如果任何变更工作的性质或数量关系到整个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质或数量,在此情况 下,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作项目的单价或费用由于上述变更,不恰当或不适 用时,则在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 和费用。在双方意见不能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情况定出他认为恰当的单价 或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单价或费用未取得一致或确定之前,监理工程师 可确定暂定单价或费用,以便按照60款发出支付证书。 但是,包括在计日工费率表中的单价或费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尽管该表中的工程已经实 施),同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任何项目的单价或费用也不得作任何变更,除非这类项目 单独计算其价值已超过中标通知书中所列明的合同价的5%,以及该项下实际施工的工程量 超过或少于原已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的25%。 同时,如果没有监理工程师按第51款规定发出的变更工程指示,则无需用第52.1款 」 或本款进行估价,除非在发出这种指示的14天之内(且不属于省略工程情况),在变更工程 开始之前: (a)由承包人将其要求追加付款或调整单价或费用的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或 (b)由监理工程师把其改变单价或费用的意向通知承包人。 上述任何有关确定或决定单价或费用的协议,应包括外币及其所占比例。 52.3 超过15%的变更 如果在签发整个工程移交证书时,发现由于: (a)所有按52.1和52.2规定定价的变更工程;及 (b)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概算量进行计量所做的全部调整费用,不包括所有暂定金额, 计算工作费用及按第7O款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 而不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使合同价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计超过了“有效合同价”(就本 条而言应指不包括暂定金额和计日工的合同价)的15%时,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 协商后,在考虑据本款采取的任何步骤后,再将合同价减少或增加一笔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 协商的金额,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监理工程师考虑承包人的工地费用及总管理费开支, 确定这笔金额。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据本条做出的决定。这一数额应仅以增 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的数额为基础。 上述任何金额的调整或确定,均应适当考虑有效合同价中的任何外币及其所占比例。 52.4 计日工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可取时.可以指令任何变更工程按计日工作进行施工。对 这类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项目及亩包人在其投标书中对此所定的单价 和费用支付承包人费用。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收据或其他凭证,证实已付出的款项,并在订购材料之 前,向监理工程师呈交订货报价单,以供批准。 对所有按计日工作制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上述工作持续进行的过程中,每天向监理 工程师呈交一式两份确切的清单,其中开列受雇从事该项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及工 时以及一式两份的报表,其中写明该项工作所用的材料,所用承包人的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根据前文中提及的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附加百分比数中包括的承包人的设备除外。)如果 清单和报表中内容正确或经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将在其上签字并将清单和各一份退还给承包 人。 每个月末,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一份除上述以外的所用劳务、材料、承包人设备 的标价的报表。如承包人未能将此类清单与报表并列齐全,准时提交,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任 何付款。但是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按上述规定,承包人的清单或报表的呈报由于任何原因而实 际无法做到,则监理工程师仍然有权核准此等工作付款,该项付款或按计日工计算(监理工 程师须对该工程所雇的劳力、时间、所用的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情况表示满意)或按监理工 程师认为公平合理的该项工程的价值计算。 索赔程序 53.1 索赔通知 尽管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件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时,应在索 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 53.2 同期记录 一旦发生53.1款规定的情况,承包人应保存该事件的同期记录,这对于他以后希望提出 索赔而支持其索赔理由可能是相当必要的,在不必承认业主责任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接 到53.1款中规定的通知后,应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指示承包人继续保留记录(由于是合理并 对已提出索赔是重要的)。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工程师查阅据本条规定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关 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其提供复印件。 53.3 索赔的证明 在发出 53.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 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送交 监理工程师一份带有对索赔数额的详细说明和证实材料的帐单。在影响索赔的因素不断发生 的情况下,这一帐单应看成临时帐单,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以临时 帐单的形式,送交监理工程师上述有关的证实材料及累加索赔款额,并在这种影响因素全部 给束后28天内送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帐单。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向业主提供所有 按本条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帐单的复制件。 53.4 未能遵守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的规定要求索赔,则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监理工程师或按67.3款规 定委任的仲裁人员,根据同期记录(无论这些记录是否有监理工程师据53.2和53.3款规定的 注释)决定的款额。 53.5 索赔的支付 只要承包人已提供足够的证据,使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能够确定此款额, 则承包人有权获得包括该索赔款额在内的根据60款规定由监理工程师证明的任何临时付款。 如果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满足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只证明有关部分的索赔。监理 工程师的任何有关本条的决定应送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与材料 54.1 工程专用的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人的设备、由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至工地后,即被视为专门供 该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间转移外,若无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应将上 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处。这些规定不包括运输任何人员、劳务、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 工程设备及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 54.2 业主不对损坏负责 除第20款和65款提及者外,业主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 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54.3 结关 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业主应尽力协助办理好工程所需的有关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和其 他物品的海关结关手续。 54.4 承包人设备的再出口 当承包人将其为工程施工进口的任问承包人设备按合同规定搬离再出口时,在承包人提 出要求时,业主应协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许可。 54.5承包人设备的租用条件 根据63款规定,发生合同终止时,为保证能继续使用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赁的承包人设 备,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租用的承包人设备带至现场,除非有一租用此类设备的协议(应认为 此协议不包括一项租购协议),该协议包括一项规定:即在上述终止生效后7天内,业主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后,除据63款规定业主有权授权其他承包人完成施工和维修缺陷外,所有 人应将这些设备,按承包人与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条件,租赁给业主,继续为工程施工使用, 并由业主支付费用。 54.6 用于第63款的费用 如果业主按54.5款规定与设备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则业主按这一协议支付的所有费用 (包括印花税),应认为是根据63款完成工程,维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54.7 编入分包合同的条款 当承包人将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时,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参考资料或其他方法), 应加入与本款相同的分包人带入工地的有关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的条款。 54.8 不意味对材料批准 本款的执行不意味监理工程师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情的批准,也不应妨碍任何 时候监理工程师拒绝采用任何这类材料。 计量 55.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人简行合同规 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工程量。, 56.1 应计量的工程 除另有说明外,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定工程的价值,并按60款规 定支付给承包人。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某一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他应合理通知承包 人委派的代理人,该人应: (a)立即参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 (b)提供监理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承包人不参加,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代理人前往,则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 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为了对需要采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 性工程进行计量,监理工程师应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人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 工作时,应在14天内参加审查,并就此类记录和图纸和监理工程师达成一致,在双方取得一 致后,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出席进行有关图纸和记录的审查与承认时,应认为 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在对上述记录和图纸进行审查以后如果承包人对该图纸,记 录不予同意,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则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从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人在上述审 查后14天内向以理工程师书面由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记录和图纸中不正确的各个方面, 以求监理工程师作决定,在接到通知后,监理工程师应审核并确认或变更这些记录和图纸。 57.1 计量方法 无论一般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57.2 包干项目明细表 为提交根据60.1款规定的报表,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 交包含在标书中每一包干项目的明细表,该明细表应得到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暂定金额 58.1 “暂定金额”的定义 “暂定金额”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项款额,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义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 的施工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供不可预见费之用,这项金额可按监理工 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只有权得到包括本款规定由监理工程 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的费用额。监理工程师应将据本条作 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58.2 暂定金额的使用 对于每一项暂定金额,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指令由下列人员把这种金额用于工程施工, 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 (a)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第52款规定决定的与上述相应价值的金额。 (b)由下文中定义的指定分包人。为此而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根据第59.4款确定并支付。 58.3 凭证等的出示 除了是按投标书列出单价或价格作价的以外,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出示有关暂定金额 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帐单与收据等。 指定分包人 59.1 “指定分包人”的定义 可能已由或将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所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的工 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家、供货商以及其他人员,以及按合 同条款规定,要求承包人将任何工程分包给他们一切人员,在从事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 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并在合同中称为“指 定分包人”。 59.2 指定分包人:对指定的反对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应有任何义务雇用承包人有理由反对 其雇用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或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a)分包人将对承包人负责执行有关工程,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合 同的内容,其对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同于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对业主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 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在上述义务与责任方面不受伤害,并使之免于承担任何由于分包人未 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恪定述职责而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失赔偿费、诉讼费、 指挥和其他开支。及 (b)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指定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 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并保障承包人避免分包人或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 临时工程的违章操作,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上述索赔要求。 59.3 设计要求应明确规定 如果要提供与任何暂定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或要装入永久 工程的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并就包括在 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 免于承担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一切索赔、起诉、损害赔 偿费、诉讼费、指挥费和其他开支。 59.4 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 对一切由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承包人 有权得到下列款额: (a)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由承包人付给或应付给的实际费用。 (b)工程量清单中如开列有由承包人提供有关劳务费用或由监理工程师按本文第52款确 定并按本文第58.2款规定,指个支付的费用.. (c)关于一切其他费用与利润,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值的百分率计算,当工程量 清单中对该暂定金额规定有比率时,即按承包人对该项目填写的比率计算;或者当未作此项 规定时,则按承包人在投标书中附录中填写的比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为此目的在某一专 项中做出这种规定时,也应在该处重复填写此比率。 59.5 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证书 在根据第6O款规定颁发包括关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 程设备或服务和任何费用的支付证书之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明,证明以前 的证书中包括的关于该指定分包人的工作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费用(扣除保留金) 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偿请。倘若承包人未曾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人: (a)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他有合理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及 (b)向监理工程师送交合理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指定分包人, 业主应有权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直接向该指定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承包人未 曾支付的一切款项,但扣除保留金,并以冲帐方式从业主应付给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中将业主支付的上述金额扣回。 在监理工程师已发给证书,且业主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况下,在发给承包人的任何进 一步的证书时,监理工程师应从该证书的付款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应拒发或拖 延按合同条款规定应发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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